1月1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这是行政复议法施行20多年来的首次“大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新法实施带来哪些影响?受理范围和流程又有何变化?1月3日,记者采访了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综合管理科负责人,请他详细解读了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亮点。
复议范围更广泛
“与原行政复议法相比,新法第十一条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从11项扩展至15项。”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综合管理科负责人王义龙介绍,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外,新法将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类型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如行政协议,此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存在争议。新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并相应增设继续履行、给予补偿等行政复议决定方式,认为就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不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均可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进一步优化,也就是说,部分案件需先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后方能诉讼。在保留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复议前置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前置情形,并排除了地方性法规对复议前置范围的设定权限。
王义龙认为,这两项范围“双扩大”,极大程度地强化了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凸显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便民措施更丰富
“您通过行政复议云接待平台咨询事项基本符合申请条件,请携带材料前来办理行政复议申请……”日前,王先生通过市政府行政复议云平台完成线上“预申请”,并收到了后台审核通过的短信,其中注明复议机关的地址和电话,所需材料也一目了然。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群众提供便利,在新法中也有体现:“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要吸纳更多争议案件,首先要让案件能顺利进来。”王义龙介绍,除了线上申请,新法还完善了代理制度、法律援助等多项便民举措。比如,在以前只能委托律师代理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也可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广受关注的,还有一项创新性行政复议递交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比如,对交警部门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交警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不用再去行政复议机构,同时赋予了处罚机关自我纠错的机会。“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复议化解争议高效、便捷的制度优势。”王义龙说。
复议效能更强大
行政复议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做出实质性审查,不当的行政行为“一撤了之”并非目的,而应将“解决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摆在更重要位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同时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王义龙介绍。
值得一提的是,新行政复议法首次对简易程序作出规定。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等符合条件的情形可适用简易程序,繁简分流,受理申请和答复审理期限相应缩短。
引入调解力量,也是一大亮点。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行政复议只能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补偿纠纷两类案件进行调解的做法。与修订前相比,新法没有限制行政复议调解的案件类型,这就意味着有更多的复议案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